Q: 當收取訂金之後,會有何法律效益 ?

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,訂約當事人之一方,由他方受有訂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。
 
所謂推定,就是在正常情形下若沒有其他特約事項,那麼就表示雙方的租賃契約就成立了。其法律關係就會依民法債篇第三節債之效力所規定的事項而適用,至於具體事項應依個案而定。
 
民§248
 
訂約當事人之一方,由他方受有定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。
 

Q:  出租房屋會產生哪些稅金 ? 應由房東還是房客來支付 ? 

出租房屋如果係一般人民,當然就會有所得稅申報的問題;若是以公司行號名義為出租人,就會有營利所得申報的問題。(民法第四百廿七條)
 
民§427
 
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,由出租人負擔。
 

Q:  房客簽訂了租約,卻不來住了怎麼辦?

此狀況應分兩方面解答:
 
一般狀況如果訂約時付有押金,而房客無故不來住,應視同違約,房東可沒收訂金。
 
如果沒有付定金,則應視情形而定,例如兩方確已意思合致,應該視為租賃契約成立,房東理論上可以按約請求房客給付租金,但若情況上可視為契約已成立,例如房客已進行裝潢或搬進物品,即可視為契約成立,但其實仍應受民法債篇租賃一節所規範的情況而適用。
 

Q:  租約有沒有公證,到底有什麼差別 ?

其實就契約效力而言並無什差別,但依公證法規定若租約經公證並訂有可逕為強制執行,則可省去需起訴請求返還之麻煩,但亦就差在公證需繳公證費且租金數額不可有虛偽。
 

Q:  房客無違約事實的情況下,房東可否要求提前終止租約?

正常情形,房客無違約事實,房東是不可請求提前終止租約,但若契約另有訂明房東在特定情況可請求提前終止,那又另當別論。除此之外,若租賃物有危險之虞,基於公共安全應亦可提前。
 

Q:  怎麼處理惡房客遲不繳房租的問題,房東該如何因應?

新聞上惡房客例子屢見不鮮,要如何因應,其實說容易做難,當然眼光最重要,看到不好的就不要出租,但又其實惡人又不寫在臉上,所以就祇能在實際上因應。訂約時要房客找個保證人是比較保險的做法(但若是營業性質的民宿或日租大概行不通)。另外就是前面所述契約公證並記載逕受執行,再者,若房客在租賃物內有財物亦有價值,則應該得行使留置權。
 

Q:  房客積欠租金時,房東如何主張留置權?

房客積欠房租,房東有房租請求權,此請求權除依法得訴請給付外,房東有留置權(民445),如有其他就租約所生之債權亦可行留置權。
 
          民§445
 
          不動產之出租人,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,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,有留置權。但禁止扣押之物,不在此限。
 
          前項情形,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,得就留置物取償。
 

Q:  房客積欠水電費,房東該如何處理?

此情況應視是否在租約中或租約後,租約中房東可催告房客給付,若房客不給付,可先行就押租金扣抵,如仍不足,若連同租金已達兩個月總額,房東可解除契約訴請搬遷,若是契約終止後,房東就此部分可行留置權及訴請給付。
 

Q:  租期屆滿,房客不續約、不搬遷也不付租金,房東遇到不付租金又不搬遷的房客時,有無那些處理技巧?

此情形在法律上只能依法訴請搬遷及行使留置權,至於所謂處理技巧若是法外的應無法做答。
 
 

Q:  遇到趕不走的惡房客!房東能直接掃地出門嗎?該如何處置?

依法處理就是依上條所提的訴請搬遷及行使留置權,房東不得逕行掃地出門。
 

Q:  房客在房內偷抽煙 造成煙味、電視及冷氣、冰箱 產生焦油狀態嚴重 就算是押金也不夠處理 該如何?

依所述房客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,若押租金不夠賠,仍可依前面所提及的訴請賠償及行使留置權。
 

Q:  當遇到房客有躁鬱、憂鬱和癲癇症,且有嗜酒情形,其平時日常生活偶有影響安全問題,有何方式可以解除合約 ?

依所述情況如未於合約時訂有特約條款,則除了房客的狀況確有影響公安鉅大,似乎房東無權解除合約,至於時列的雙方約定,應有合約效力,如房客又有違反所約定,房東可以行使契約終止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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